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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抵債的增值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文件規定:三、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因此,債務方應當將抵債貨物做銷售處理,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債權方,根據債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壹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壹,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並明確了適用11%稅率的貨物範圍和抵扣進項稅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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