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行為有:王明向舅舅張某借入1.5萬元;
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車禍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陳紅不滿15歲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麗向張某保證若弟弟無法還錢則由她還;④王明向李剛妻子俞芳討還借款。
3)不成立。賭博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壹種違法行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剛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所以法律關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給陳紅電話,告知借錢壹事,法律關系不成立;
原因:雖然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都存在,但是沒有打借條,沒有合法的權利義務約定。
5)其中,李剛與王明之間的這個法律關系已經終止,因為李剛已經由於意外事故逝世。
6)變更了。
7)陳紅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張5千元的債權,若其不能歸還,則可以對其與陳紅的***有財產音響主張權利。張某可以向王明主張1.5萬元的債權,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張權利;若王明的姐姐償還了債務,則她可以向王明追償。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張債權,在李剛患精神病期間,俞芳作為監護人應承擔償還義務;在李剛死亡後,因其留有財產,他與王明之間的債權債務並不因其死亡而消滅,依法應在財產繼承之前予以償還。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當然,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
8)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則李剛之妻可以拒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