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收滯納金是不合法的,法律沒有給予物業收取滯納金的權利。雖然業主有支付物業費的義務,但是如果業主不按期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也只能催繳,如果超過催繳給的期限業主還是不繳納的,物業公司可以起訴業主或者申請仲裁,但是不可以私自收取滯納金,更不可以停水停電。
滯納金的特點: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1、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