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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做好我市國家行政機關選拔人才工作,保障公務員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遼寧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市)區、鄉(鎮)(含街道辦事處)國家行政機關錄用的擔任科級領導職務和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第三條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第四條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應當照顧少數民族考生。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應當照顧復員退伍軍人。第五條增補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公開考試錄用。第六條聘為副主任(副主任等)的公務員。)縣(市)區政府機關及部門領導、城市街道辦事處領導、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有學歷、學位證書)公務員,可采取考試錄用,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第七條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程序是:

(壹)編制招聘考試計劃

(二)發布招聘啟事。

(三)報名和資格審查

(4)考試(筆試、面試)

(5)體檢

(6)評估

(七)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聘用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九條在省人事廳的統壹組織和指導下,市人事局負責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規定和辦法,制定本市公務員錄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計劃;

(二)負責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考試的組織和管理;

(三)負責市及市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錄用的審批;

(四)完成主管機關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第三章錄用計劃第十條錄用國家公務員應當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內,按照擬補充的崗位要求和錄用程序進行。第十壹條市人事局負責審批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各部門的公務員錄用計劃。具體程序是:

(壹)由縣(市)、區人事局對同級政府部門的公務員錄用計劃進行初審;

(二)各縣(市)、區人事局確定各部門錄用公務員計劃,並於每年9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報;

(三)市人事局審核各縣(市)、區、市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錄用計劃,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公務員錄用總體計劃;

(4)市人事局將確認的錄用公務員計劃報省人事廳審批。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內容包括:

(壹)用人部門名稱及人員數量、空缺崗位數和擬聘用人數;

(二)擬聘崗位的名稱、專業、人數及要求的資格條件;

(三)招聘對象、範圍和采用的考試方式;

(四)招聘機構根據崗位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市人事局編制的公務員錄用計劃經省人事廳審批後,作為公務員錄用考試的依據。規劃壹經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第十四條市人事局根據聘用計劃向社會發布統壹公告,也可以委托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發布統壹招聘公告。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第十五條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市政府直屬機關和市(含街道辦事處)政府機構的,壹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報考縣鄉政府機關的,壹般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學歷;

(五)身體健康,年齡壹般在35歲以下;其中,年齡限制經市人事局批準可適當放寬;

(六)具備就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考試前,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和相應的崗位要求,應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市屬及市區機關由市人事局或由市人事局與用人單位* * *配合負責;縣(市)、鄉鎮政府機構由縣(市)人事局管理。凡符合報名條件的,填寫《國家公務員錄用登記表》,由縣(市)人事局發放準考證。第五章考試第十七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綜合測試應聘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以及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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