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處罰聽證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聽證的通知期限為三天左右。可以申請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聽證權利,最長期限為三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法律依據是什麽?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經過聽證,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留出時間讓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在同壹天發出。按照國家局標準文件的要求,兩份執法文書必須相隔三天發出。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或者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當日處理的,當事人可以在行政處罰通知書回執上註明“本人已(未)陳述和申辯,要求當日處理”,並在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簽字。
在當代社會,行政處罰是針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者的壹種具體措施。當然,對於這樣的行政處罰,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聽證,並提前三天告知。這個時限是我們的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