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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擬出臺新規:新出讓住宅用地不再配建公租房實物配建。

5月27日,Xi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發布了《Xi市安置房搬遷公租房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實施細則提出,新出讓的居住用地(含商業用途為* * *)不配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但受讓方按居住部分起始價的10%繳納集中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公共租賃住房集中配建,由市住建局規劃建設。

(Xi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截圖)

在此之前的規定是: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行政區域,以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航空基地等開發區的規劃區域。、以及新租賃土地的商品房項目(含簽訂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不含)10%政府回購。

(Xi市人民政府官網截圖)

原文如下:

規則壹。為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需求固定、保障充足、結構合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保障機制,促進住房保障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結合Xi實際,制定本細則。

規則二。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閻良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等。

宗地使用性質由非住宅調整為住宅的,受讓人按照新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起始價的10%支付劃撥建設資金。宗地規劃指標調整的,如原宗地已落實公租房建設任務(含原宗地出售時不需要配建公租房),受讓人現按新舊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初始差價的10%繳納建設資金;原宗地未落實公租房配建任務的,受讓人現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住房起始價的10%繳納配建資金。

宗地受讓人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未與市住建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建合同。經申請,也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建設資金。

規則三。公共租賃住房集中配建,由市住建局規劃建設。配建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項核算、統籌使用,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租金補貼、運營管理。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集中分配的總體工作,負責重大問題的研究部署、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賃住房集中配建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各級行政審批部門和市住建管理集團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

(壹)市資源規劃局確定宗地規劃條件,負責將劃撥比例和建設資金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或合同變更協議。

(二)新增土地出讓後,受讓人應在10日內,與市住建局簽訂集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協議,再與市資源規劃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性質或規劃指標調整的,受讓人應當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後10日內,憑各級土地供應主體提供的土地住宅部分起拍價說明,與市住建局簽訂易地建設協議。

(三)市住建局負責建設資金的征收,支付時間節點為項目首次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前;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集中配建的選址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住建局下達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和選址計劃,編制公共租賃住房集中供地計劃。市資源規劃局開通綠色通道,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上報的公租房用地優先劃撥或出讓。

(五)市財政局負責對建設資金實行專賬管理,並根據項目資金使用計劃進行撥付。

(六)市住建管理組負責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實施項目建設。

第六條?各部門應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壹)受讓方未與市住建局簽訂協議或未繳納劃撥資金的,各級行政審批、建設等部門不得為該項目首次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對拒不支付工程款或情節嚴重的,市住建局將通報相關部門,並建議納入Xi安社會信用體系失信企業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直至清退Xi安房地產市場。

(二)各級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住建局、市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行政審批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升服務水平,確保各項規定得到有效落實。?

第七條?本細則頒布前,該宗地已發布出讓公告或出讓方案已經市自然資源規劃管理領導小組審議的,按相關政策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關文件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資料來源:Xi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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