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國家和本省、市其他有關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公***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築物配套建設以及臨時設置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建築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築區劃內***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第四條 本市機動車停車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治、科學規劃、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以建築配建停車為主,道路路外公***停車為輔,道路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停車保障體系。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機動車停車工作,保障資金投入,將機動車停車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立停車管理協調機制,解決機動車停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工作,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停車場規劃、建設、設置、使用及停車秩序治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內停車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停車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範,會同相關部門對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
公安、住建、資源規劃、城管、市場監管、發改、財政、大數據、消防救援、稅務、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設,建立全市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整合停車數據信息,實行實時動態管理,實現全市停車泊位壹網統管。
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向公眾提供停車泊位實時發布、停車引導、泊位***享、收費信息等服務。
鼓勵企業參與停車服務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第八條 倡導合理用車、綠色出行。鼓勵在城市公***交通樞紐及其他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交通換乘的地段停車,換乘公***交通出行。第九條 鼓勵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占用公***停車位等行為進行舉報;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誌願活動。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第十條 規劃和建設停車場,應當集約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配置資源,並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第十壹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在停車資源普查的基礎上,會同發改、資源規劃、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停車場專項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公***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差別化供給和需求調控的基本原則,確定停車場布局和規模,統籌地上地下空間,並將停車場與城市公***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公***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第十二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公***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公***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將土地供應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保障公***停車場建設用地。
公***停車場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主城區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優先用於建設公***停車場等公用配套服務設施。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和扶持社會資本建設的公***停車場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拓寬停車場建設投資渠道,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停車場。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用地取得、城建費用減免、資金補助和經營環境優化等方面制定投資建設公***停車場的優惠政策。第十五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制定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建築、商住綜合體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應明確公***停車位的配置比例。公***停車位應當相對獨立,標識明顯。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標準設置壹定比例的訪客車位。訪客車位應當集中設置,標識明顯。
建築物功能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停車位配建標準重新核算停車配建指標,並足額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