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空調設備的安裝和使用,維護本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空調設備是指分體式空調室外機、櫃式空調室外機、集中式空調室外機及其他輔助設施和固定支架。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和其他地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內空調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空調設備安裝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空調設備安裝和使用的監督、指導和管理。第五條安裝、使用空調設備應當保持市容整潔,不得妨礙市容市貌和影響交通暢通。第六條臨街安裝空調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已安裝的空調設備支架底端距地面的高度壹般不得低於2.5米;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高度的,最低高度不得低於1.9米。第七條禁止在臨街的地面或臺階上安裝空調設備。禁止占用人行道安裝空調設備。第八條安裝、使用空調設備向外界環境排放熱量、冷凝水和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避免幹擾相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將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和建築物外墻。第九條空調設備使用者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定期進行檢查,防止事故發生。第十條安裝、使用空調設備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城市環境噪聲標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消除噪聲汙染。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勸阻,並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拆除,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起施行。
上一篇:五華區註冊公司註意2017稅務檢查重點。下一篇:先進集體事跡材料通用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