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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根據《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協調處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灞橋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保護監督,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農林、公安、旅遊、文物、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處置重大事件和嚴重違法案件。

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遇特殊情況時,可即時組織召開。市、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第五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領導。

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報告下列事項:

(壹)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年度工作;

(二)本轄區內影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下達任務的完成情況。第六條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四至界限為:

(壹)東、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縣、戶縣、長安區行政區域內北至107省道以北壹千米;

(三)藍田縣行政區域內,北至107省道;

(四)灞橋區行政區域內北至灞橋區臨潼區交界,南至灞橋區藍田縣交界,西至沿陰坡村、下魯峪村西界至柿園接二網路,沿二網路至新興王柯寨段南延伸線至灞橋區藍田縣交界,東至灞橋區行政界限;

(五)臨潼區行政區域內,南至臨潼區行政界限,北至西臨城市快速幹道臨馬路至臨藍路,其中陜鼓廠至華清池段北至驪山坡腳線,西至臨潼區灞橋區交界,不含西安臨潼國家旅遊休閑度假區規劃範圍。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的四至界限需要調整的,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征求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專項規劃由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農林、旅遊、文物、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編制。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大秦嶺西安段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大秦嶺西安段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統壹的生態管控邊界,實現用地邊界、空間信息、建設項目參數的統壹,避免各類規劃之間的矛盾,並就環境影響進行專門說明,作為規劃的組成部分。第八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

(壹)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

(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法定職責;

(四)調查取證、告知、聽證、送達等行政執法程序法律知識;

(五)聯合執法、委托執法、行政執法協助等法律知識;

(六)其他法律、法規。第九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采用遙感監測、數字化監控系統等措施,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系統,實行地域網格化監管。第二章 執法體制第十條 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監督指導,依法查處跨區縣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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