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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對以下45部政府規章作出修改

(壹)西安市節約能源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建設”修改為“住建”。

2.將第五條第壹款中的“按照國家和省《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執行”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3.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

4.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西安市禁止運送有毒化學物品車輛經108國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規定

1.將第三條中的“GB6944-86”修改為“GB6944-2012”。

2.將第四條第壹款中的“環保、水務”修改為“生態環境、水行政”,“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3.將第九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4.將第十壹條中的“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刪去第十四條。

6.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該條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三)西安市公***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發展和改革”修改為“發改”,“工業和信息化”修改為“工信”,“自然資源和規劃”修改為“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修改為“住建、城管、交通、文化旅遊”,“應急管理”修改為“應急”。

2.將第八條第壹款中的“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修改為“發改、工信”,“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修改為“資源規劃、住建、城管、交通、應急”。

3.將第十八條第壹款中的“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公***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方案和驗收的相關材料報所在地區縣、開發區公安機關或者市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公安機關備案”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刪去第二款中的“其使用者應當於本辦法施行後60日內向區縣、開發區公安機關或者市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公安機關備案”。

4.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備案”修改為“報告”,刪去“已備案的”。

5.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6.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該條中的“依法予以處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7.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在該條中增加“和省人民政府規章”。

(四)西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款中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第六款中的“發展和改革”修改為“發改”,“消防、質監、工商”修改為“消防救援、市場監管”,刪去“國土資源、市政、房管”“價格”。

2.將第十條中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修改為“城管”。

3.將第十二條中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建設”修改為“發改、住建”,“城市管理”修改為“城管”,刪去“國土資源”“市政”。

4.將第十三條中的“建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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