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1、沒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理解:這裏指完全沒有發生交易。
2、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理解:這裏指進行了交易,但有壹部分數量或金額不真實。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理解:這裏指進行了交易,但是開票方與實際銷售方不壹致。註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虛開都是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具有主動性,是指具有主觀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虛開而加以接受,不論是主動找別人,還是別人找上門,都是虛開。
(二)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行為的認定
“善意”的認定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理解:有貨虛開。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理解:發票上的銷售方與實際銷售方屬於同壹省。
3、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舉個例子:甲有根據(對方提供的合同、銀行帳戶、營業執照等)認為銷售方是乙公司,發票上註明的名稱、印章也是乙公司,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