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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私人投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企業工會組織,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本條例所稱的私人投資企業是指私人投資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第五條 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企業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第六條 企業工會應當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搞好生產經營管理。

投資者應當尊重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第二章 企業工會組織第七條 企業開業或者投產壹年內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派員指導、幫助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企業應當予以支持。第八條 企業工會組織的建立,須報上壹級工會批準。第九條 企業內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可以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第十條 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壹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第十壹條 企業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及組織員須經民主選舉產生,報上壹級工會組織批準。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人數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第十二條 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工會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三章 企業工會的權利第十三條 企業工會監督企業對勞動管理、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協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第十五條 企業召開有關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等會議,必須有企業工會代表參加。第十六條 企業工會參與企業有關職工利益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條 企業工會依法監督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參與本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企業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企業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對企業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進行監督。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延長和工資報酬的支付,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十條 企業發生非法扣留職工合法證件以及對職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體罰等侵害職工人身權利的情況時,企業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糾正;情形嚴重的,提請勞動、人事、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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