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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標準領取差旅費計入個人所得稅嘛

按規定標準領取差旅費計入個人所得稅嘛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按照規定標準領取的差旅費並不計入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個人因公出差領取的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等,屬於正常的工資支出,不應作為個人所得而被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也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鼓勵公民積極履行職責,維護社會正常運轉。

然而,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個人在差旅過程中獲得了額外的收入,比如因工作需要而購買的禮品、紀念品等,這些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如果個人在差旅過程中產生了不合理的費用或者虛報費用等情況,也可能會面臨稅務部門的審查和處罰。

綜上所述,按照規定標準領取的差旅費並不計入個人所得稅,這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合理合規地處理個人所得稅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壹、關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收入征稅問題……(二)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的收人。個人因公出差領取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收人,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收人,應作為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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