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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當年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的給予補助

法律主觀: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針對 企業所得稅 的壹項優惠政策。企業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時應註意從以下三個方面提高申報通過率。 註意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擴大。2013年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 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的基礎上,新增了五類費用。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 養老保險 費、 基本醫療保險 費、 失業保險 費、 工傷 保險費、 生育保險 費和 住房公積金 。 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企業在進行研發費用歸集時,應將上述費用納入加計扣除範圍,增加企業的 納稅 調減額度,充分享受 稅收優惠 。 企業還要關註不得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的費用項目,包括以下幾類。 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 五險壹金 等費用,不得記入加計扣除範圍,但全年累計工作滿183天的外聘人員的上述費用支出,允許記入“研發費用”科目。 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 醫療保險 費用。根據財稅〔2013〕70號文件的規定,允許納入加計扣除範圍的五險壹金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研發活動所用房屋的租賃費和折舊費。除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外,其他用於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和折舊費均不允許納入加計扣除範圍。 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通訊費、 專利申請 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從政府或母 公司 取得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撥款。 非專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費用,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強調與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註重專用性。若企業的上述儀器、設備、等除用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外,還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上述費用就不能納入加計扣除範圍。 註意研發費用賬務管理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進行專賬管理。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對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2013年12月31日, 北京 市國稅局下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27號)進壹步明確,企業設立研發費用輔助賬是企業享受高新優惠的基本條件。雖然文件未將研發費用輔助賬作為享受加計扣除的必要條件,但研發費用輔助賬將是企業2014年申報加計扣除和應對稅務檢查的關鍵。 因此,企業應按照《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第四條第(二)項的標準和口徑,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對研發費用進行專賬管理。 研發費用應按項目歸集。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強調直接相關性、專門性、準確性,企業只有按項目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才能保證研發項目與研發費用之間的關聯性。 能夠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必須是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2011版)》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支出。因此,企業在進行研發項目立項時,應選擇符合要求的領域進行研發項目立項,才能順利通過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5方面調整: 壹是放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發活動範圍。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這次政策調整,不是采取正列舉,而是反列舉,參照其他壹些國家的做法。除了規定那些不宜計入的研發活動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範圍裏。這就是說,從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來的正列舉變成了反列舉,壹些新興業態只要不在排除範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二是擴大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費用範圍。原來享受優惠的研發費用只是限於專職研發人員的費用,以及專門用於研發的材料費用、儀器設備折舊費、無形資產的攤銷等,不包括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等。這導致了壹些研發活動包括企業***同承擔的壹些研發活動,不能完整地計入到研發費用的範圍之內。這次政策調整,在原來允許扣除費用的範圍基礎上,又將外聘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也納入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 三是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必須單獨設置研發費用專賬,但很多企業可能沒有單獨設立專賬核算,申報的時候就不符合條件。這次調整,只是要求是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科目設置輔助賬,輔助賬比專用賬簡化得多,這樣企業核算管理更為簡化。 四是明確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可能有壹些企業在實際執行過程當中,原來符合條件但是沒有申報,今年在進行核算時,發現這些活動是可以列入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只要符合當時的加計扣除稅收政策規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 五是減少審核程序。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需要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書。調整後的程序是,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簡化為事後備案管理,有關的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不需要拿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要查證時再提供。如果對研發項目有異議,稅務機關直接跟科技部門協商,由科技部門提供鑒定。企業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壹)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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