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砂、土、石料、磚、瓦、石灰等建築材料生產企業。
(3)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4)生物制品生產企業。
(5)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6)自來水生產和銷售企業。
(7)舊貨經營單位。
(8)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9)寄售商店代銷寄售商品。
(10)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11)拍賣行。
(12)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
(13)有形動產租賃。
(14)動漫企業。
(15)電影放映服務。
(16)倉儲服務。
(17)裝卸搬運服務。
(18)收派服務。
(19)通過衛星提供語音通話等服務。
(20)中外開采原油、天然氣。
(2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22)公路經營企業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費。
(23)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24)建築工程老項目。
(25)建築工程甲供工程。
(26)建築清包工。
(27)文化體育服務。
(28)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29)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30)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
(31)勞務派遣選擇差額納稅。
(32)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34)收取試點前開工的壹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36)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
(37)安全保護服務。
(38)提供物業服務的納稅人代收自來水水費。
(39)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
(40)非企業性單位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41)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
(42)壹般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
(43)其他選擇簡易辦法征收的事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2.《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4.《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9.《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10.《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1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1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54號)
1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