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南寧市房改辦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和規範保障性住房制度,根據《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桂建〔2007〕25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桂〔2009〕2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住房,具有保障性質。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南寧市區範圍內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應當逐步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本市市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協調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價格)、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產、財政、民政、監察、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保障性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納入本市經濟發展規劃,報政府審批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以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土地,必須全部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嚴禁挪作他用。
第七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按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建設費、白蟻防治費、墻改基金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擔。
第八條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
第九條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出具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證》。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依據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規定,優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購買人的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償還其住房貸款。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保障性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確定保障性住房選址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壹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性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保障性住房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選址方案落實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
第十二條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保障性住房建設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由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金、開發業績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項目法人確定後,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與法人簽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合同,合同應當約定單套住房的建築面積、戶型比例和銷售價格。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項目合同後,應當持中標通知書、合同及相關資料,到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規劃、用地審批、報建、環評等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為支持商品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該區域選擇適宜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單體建築面積、套數、戶型比例、建設標準、轉讓或回購價格等,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予以規定,並通過合同約定。土地在市場交易時,將與商品住房項目同時招標和配套建設,單獨出售和管理。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建設強制性標準,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方便節能的原則。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各類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社會責任好的施工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房屋建築工程竣工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保障性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經驗收合格後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保障房小區配套設施應安排在壹期建設,與當期項目主體經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定期向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進度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五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壹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銷售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在綜合考慮建設和管理成本及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在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物價部門發放的繳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存款、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出售住房,並明碼標價,不得收取公布價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保障性住房成本和利潤變化情況,確保保障性住房質價相符。
第六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農業戶口以外的城鎮常住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人);
(2)已婚家庭或30歲以上的單身人士;
(三)無房或住房人均建築面積16平方米(含)以下;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根據房價、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保障性住房以夫妻為壹戶申請人為壹個家庭,同壹家庭中的其他家庭成員同申請,家庭成員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家庭成員申請的,今後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離異(或喪偶)有未成年子女且有監護關系,或30歲及以上單身人士視為壹個家庭申請。
第二十七條壹個申請家庭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單位,參加單位集資建房達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異地交流調入我市的幹部職工,在原工作城市已購買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次購買保障性住房。
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符合標準的家庭,已購保障性住房面積與原已購住房面積之和超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面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邢弢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以上(含),邢弢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8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申請家庭購買時,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補交差價。差價款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收取,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使用此項基金時,須經財政部門審核,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三十壹條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南寧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明、結婚證。
(2)住房情況證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本市申請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區直單位、鐵路系統、軍隊、市直單位人員還須提供房改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 * *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上壹年度收入證明。
第三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往來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初步審核。
符合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的,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對申請人家庭的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公示,分離家庭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為期7天。公示期滿,申請人應當提出初步意見,並及時報送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審核,符合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的,將該家庭基本信息定期在《南寧日報》和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辦公室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公示後有異議的,由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異議內容不真實的。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應當簽署可購買的核實意見,按照公示順序進行編號,並發放《南寧市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證明》,註明申請家庭可購買的面積標準;不符合購買條件的,發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審核結果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公有住房選擇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發布住房信息。每次開盤前,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根據可售房源基本情況,定期在《南寧日報》和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辦公室發布。公示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可售房源數量和價格、申請家庭登記的時間和地點等。
(二)確定申請選房的家庭名單。申請家庭按照公布的報名時間、地點進行報名,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家庭的《南寧市保障性住房準購資格書》序號和1: 1的比例確定申請選房家庭名單,並發放《南寧市保障性住房購房通知書》。
(3)選房。申請家庭憑《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和《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證明》按規定時間、地點選房。選房後,應及時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南寧市保障性住房選房確認書》。
第三十五條家庭選房申請完成後,申請人憑《南寧市保障性住房購房通知書》和《南寧市保障性住房選房確認書》到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領取《南寧市保障性住房準購證》。
第三十六條申請《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到購買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辦理購買手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出具的購房人及房號與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並出售該證,在合同中明確《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列入選房申請的家庭,如不參加本次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房的,視為放棄購房資格,其《南寧市保障性住房準購資》
書》作廢,需要購買房屋的,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
第三十八條已取得南寧市準購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申請家庭,壹年內因自身原因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南寧市準購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書》作廢,確需購房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
第三十九條《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卡》實行壹房壹卡管理制度,準購卡內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集資建房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和產權關系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建房應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四十壹條遠離市區的獨立工礦企事業單位和住房困難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的前提下,經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利用本單位占用的土地集資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必須限定為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新購買的土地組織集資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不得允許建設單位集資建房。
第四十三條單位集資建房滿足住房困難家庭需求後,住房仍有剩余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向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出售。
第四十四條單位集資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不盈利,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建房款實行專款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十五條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參加住房建設市場化運作的家庭,不得再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嚴禁任何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獎勵引進人才等名義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八章所有權登記管理
第四十六條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憑《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和購房合同等相關材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權屬登記。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企業或家庭應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辦理合同備案。
第四十七條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手續後,辦理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濟適用住房預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辦理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書》。申請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憑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明》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十八條市房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九章交易管理
第四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擁有有限產權,只能居住,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五十條申請住房的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保障性住房後5年內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或購買其他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回購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自購買之日起每年按原購買價格扣除1%計算,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五十壹條申請住房的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當時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差價的60%(含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部分的價格)向政府繳納相關價款;在同等價格下,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可以優先回購;申請家庭也可在向政府繳納相關價款後獲得完全產權;並憑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市房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相應註銷原在其經營場所的註記。申請家庭向政府繳納的相關價款由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代收,作為南寧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發展基金,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因繼承、離婚、財產分析、法院裁定、判決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在限制交易期間,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但產權仍為保障性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自取得原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定期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民和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銷售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十四條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擅自提高價格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核發的《南寧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證》的要求,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銷售對象的,由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按原價收回,並對開發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取消其購買資格,且5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住房自購買之日起每年由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按原購房款扣除1%予以收回。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擅自出租或出借無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從購房之日起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1%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九條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關行政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行政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資格審查不嚴,使不符合條件的家庭違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違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
(三)違規或變相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收費;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第二章XI附則
第六十條為進壹步拓寬保障性住房供應渠道,市人民政府除按照本辦法建設保障性住房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外,還可以通過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的形式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具體辦法由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國土、房產、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壹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現有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提出申請的* * *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總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種保險待遇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限制交易條件滿三年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其他保障性住房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2日發布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南府發[2004]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