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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燃油、燃氣為動力的汽車、摩托車、拖拉機、農用三輪車、工程機械車等各種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汙染,是指機動車排氣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所造成的汙染。第三條 凡在本市登記的在用機動車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外地號牌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市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作。

縣(區)環境保護部門按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經濟、商務、農機、稅務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相關的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經濟、商務、工商、農機、稅務等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協調機制。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交通體系,改善交通環境,控制機動車排氣汙染總量,防治環境汙染。第七條 鼓勵和推廣使用低汙染環保車型,鼓勵使用清潔車用能源和車用優質燃油,逐步推進在用機動車油改氣。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保證機動車排氣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拆除、閑置在用機動車排氣汙染控制裝置。

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當采取安裝排氣治理裝置、使用燃油清凈劑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確保其符合排放標準。第九條 銷售車用燃料的單位,應當明示燃料質量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對車用燃料的生產、銷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 從事城市公***汽車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應當配備符合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汽車和出租汽車。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在用公***汽車和出租汽車,應按規定進行維修治理或者更新。第十壹條 在本市登記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檢的機動車實行排氣檢測與維修制度。機動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排氣檢測企業進行排氣定期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排氣汙染維修企業維修,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排氣復檢。第十二條 機動車排氣定期檢測應當與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進行。機動車排氣檢測不合格的,環境保護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環保分類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在用營運機動車排氣檢測不合格的,交通部門不予辦理定期審驗合格手續。第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采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強制報廢,辦理註銷登記,並監督解體。第十四條 初次註冊登記或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必須符合國家最新環保車型名錄,不符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外地轉入本市的機動車,應當進行排氣檢測。對不符合本市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檢測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的排氣汙染檢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二)檢測設備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並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

(三)建立檢測數據信息傳輸網絡,與環境保護部門機動車排氣汙染網絡監控系統對接,按照規定報送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數據信息,接受監督管理;

(四)按照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檢測費;

(五)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汙染維修治理業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網絡監控系統,對機動車排氣檢測單位的檢測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汙染維修治理業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備機動車排氣汙染維修治理技術人員和排氣汙染治理測試設備;

(二)檢測設備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並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

(三)按照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

(四)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對機動車號牌、維修項目及維修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在出廠時向環境保護、交通部門傳輸相關信息;

(五)實行維修服務承諾和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並出具維修合格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日常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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