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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區資格代理:開公司,巧妙設計章程,保護小股東利益。

很多時候,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忽視了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所以小股東往往會受到大股東的牽制。事實上,曼德企業服務認為,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壹些特殊約定,就可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監事選舉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法》規定,累積投票制不具有強制性,公司可以自由選擇和適用。累積投票制可以使代表中小股東意願的候選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努力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在選舉董事和監事時應采用累積投票制,使中小股東在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有壹席之地,並體現其合法要求。

第二,通過對相關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行使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查閱會計賬簿是否包括查閱會計憑證。查閱會計憑證是股東了解公司最重要的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權擁有會計憑證查閱權,可以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

《公司法》還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如果不界定“不正當目的”,小股東的正當訴求往往會被大股東以此為由拒絕。

第三,爭取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職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的組成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的人數和條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代表作為董事、監事,看似與小股東無關,但職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東的任意性。

第四,爭取公司章程中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有利於全體股東和董事發表意見,限制大股東的任意行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可以同時約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中少數股東的人數和比例。人數和比例低於規定人數的,可以不召開會議,以促進表決結果,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

5.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條件和計算方法。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首次將違反公司章程作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條件之壹。

《公司法》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賠償,應該有具體的損失計算方法。

因此,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公司和第三人的具體情況以及損失的計算方法,使上述法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

6.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為了限制和消除資本多數決原則帶來的負面影響,也為了保護少數股東,可以考慮爭取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控股股東負有以下兩項信托義務:

第壹,在股東大會的召開和決議過程中,應當保障中小股東權利的行使。

第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策要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雖然可以根據多數股東的意願作出決議,但應當保證公司的決議不侵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七、在董事、監事的提名、選舉方式和不稱職董事、監事的更換上,努力建立有利於中小股東的制度。

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名單中由少數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比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時,股東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爭取向公司提出累積投票和差額選舉的要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不稱職,股東有權提出解散,董事、監事應當有明確的責任。如果他不能履行職責,辭職的條件和程序應在章程中確定。

8.應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的表決權進行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在向其他企業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上會限制股東表決權,但在其他情況下沒有限制利害關系股東的表決權。這對小股東來說是非常危險的。比如在擔保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中,如果不限制關聯方的表決權,就會損害非關聯方的權益,控股股東往往會做出決策。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關聯交易中的所有關聯股東均無表決權。在決定董事、監事報酬時,如果關聯股東是董事、監事,其表決權也應受到限制。

公司相互持股情況下的股份表決權也應受到限制。例如,可以約定子公司在母公司沒有投票權。為了防止控股股東利用相互持股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可以爭取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禁止被控股公司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

九、擴大異議股東股份購買權的適用條件。

雖然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股制度。然而,當公司陷入僵局,大股東侵占和濫用公司資產,剝奪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股東因個人原因難以繼續合作時,處於困境的小股東仍然無法退出公司。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對異議股東行使股份購買權的條件作了進壹步的規定。比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當大股東擅自決策,給公司財產和聲譽造成壹定損失,或者大股東嚴重侵害小股東利益,侵占公司財產時,小股東有權退出公司。協商不成,可以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退股價格由退股股東與股權受讓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這些協議,小股東很容易退股。

X.爭取董事長和經理分離。

目前,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占主導地位,大多數有限責任公司有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和控股股東在公司董事會中往往占據多數,董事長往往是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如果董事長和經理再由壹人擔任,小股東在決策過程和執行過程中就失去了話語權。小股東可以爭取經理的位置,也可以建議外部聘請經理。至少,現在很多公司兩個職位都由壹個人擔任的情況應該消除了。

Xi。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約定實行委托書征集制度,完善中小股東委托表決權。

借助委托書征集制度,分散股東可以統壹行使表決權,有利於保護小股東利益,防止大股東任意濫用權利。

十二、建立股東審計請求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對公司財務狀況有疑問時,有權直接從公司外部聘請審計師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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