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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並的稅務處理怎麽做

第壹、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合並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壹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等規定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查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資料,核實原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轉移單》壹式三份,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壹份,交納稅人壹份,傳遞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壹份。新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後,允許新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第三、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第四、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免征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壹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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