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合並方對於合並日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合並方對於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
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為企業合並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資本公積),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企業合並的稅務處理分為應稅合並和免稅合並.應稅合並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免稅合並是指合並企業支付給被合並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
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免稅處理,即被合並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恭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並企業的股權交換合並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免稅合並下,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全部資產的須以被合並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因此,當合並企業支付給被合並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時,會計上確認的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稅法上確認的取得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相等,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但當應稅合並或合並企業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時,會計上確認的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稅法上確認的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不同,會產生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並,合並方在合並日應按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入賬價值.合並方將合並對價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合並成本。
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計入企業合並成本.將合並對價的非貨幣性資產購買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合並成本大於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合並成本小於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合並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確定方法相同。
會計上按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的入賬價值與稅法上確認的取得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