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意義上的洗錢,是指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簡單來說,洗錢只是指“通過合法活動或者建設,隱藏、偽裝或者投資非法所得的過程”。
洗錢罪壹般表現為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洗錢的過程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培育階段和整合階段。
處置階段:指將犯罪所得投入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容易被察覺的階段。
培育階段:即通過復雜的多層金融交易,使非法所得脫離來源,最大限度地分散,以隱藏線索,隱藏身份。
整合階段:形象地描述為“甩幹”,即使違法變成合法,也為犯罪所得的金融提供了表面的合法掩護。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後,犯罪所得可以自由享用這些骯臟的所得,將洗幹凈的錢集中起來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洗錢罪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