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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追加訴訟案件屬於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

法律主觀性:

狹義的行政訴訟法稱為正式的行政訴訟法,特別是國家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特殊而完備的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稱為“民告官”。

壹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中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重要標誌:它具有受案範圍,即不是所有的行政爭議都可以由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只有行政爭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自《行政訴訟法》起草以來,我國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研究壹直受到立法和理論界的高度關註。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用了整整壹章的篇幅試圖界定受案範圍,但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範圍的規定只是法律遷就現實的壹種表現,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象。[i]因此,隨著行政訴訟法實施10多年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中華人民*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原則的確立, 我國當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存在的諸多問題越來越突出,不斷引發學界爭論,並有升溫趨勢。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它決定了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範圍,受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範圍,以及行政終審的範圍。

二、行政訴訟法的具體範圍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請求”是指:

(壹)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

(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

(五)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共同解決有關民事糾紛;

(九)其他債權。

當事人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

(三)錯誤列名被告,拒不變更的;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依法任職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重復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明顯對其合法權益沒有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所約束;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結果。

第十壹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十壹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法律客觀性:

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力劃分,是涉及行政審判組織制度、公民訴權保障、憲法分權制度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訴訟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和同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之間、同級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管轄權不包括二審和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二審是壹審的延續。確定壹審案件的管轄,並據此確定二審案件的管轄。此外,執行還取決於壹審案件的管轄標準。4.管轄權與司法權和主管權概念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機關、管轄機關、管轄機關、訴訟指揮機關、執行機關等權力。司法權是司法權的實現形式之壹,司法權是司法權的基礎和前提。權限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處理行政案件的權利範圍,旨在劃分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在處理行政爭議上的權限。管轄權是指在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管轄權。壹般來說,管轄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級別管轄和區域管轄。分級管轄解決了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采用了“列舉”和“概括”兩種規定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案件的管轄是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的標準是概括性規定。地域管轄解決的是哪個地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簡易”的方式。2.法定管轄權和裁決管轄權。法定管轄權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權。審判管轄是指法院在特殊情況下通過轉讓、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包括指定管轄、轉讓管轄和轉移管轄。3.* * *同法域和單壹法域。* * *同壹管轄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同時對壹個案件擁有管轄權。單壹管轄權是指只有壹個法院有管轄權。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以下因素:1,方便當事人訴訟。也就是說,管轄權的確定要方便原告和被告參與訴訟解釋活動。這涉及到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素。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司法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實行就地、就近審理,便於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海關和專利案件專業性強,應由水平和條件較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保證司法權的正確行使。此外,排除幹擾和“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的負擔是平衡的。管轄權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和各級法院之間訴訟負擔的合理劃分,不能讓某壹個地方或某壹級法院超負荷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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