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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溫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取得的高溫補貼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了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個人所得的範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3.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高級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款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錄備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工資、薪金應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就業或任職有關的收入”的政策進行控制。除國家規定的減稅、免稅項目外,凡屬於工資、薪金範圍內的收入,均應照章納稅。

6.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夏季高溫補貼不在免稅範圍內,屬於工資薪金中的津貼或補貼,應計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總額,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防暑降溫管理辦法》政策內容解讀;

第壹,高溫度的界限

為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明確劃定“邊界”。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當天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結核病、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者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工作。

二是保障範圍擴大了。

舊的《暫行辦法》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和基本建設工地高溫季節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而新的《辦法》將範圍擴大到“有高溫作業並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涵蓋了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興職業。

三、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新辦法規定,勞動者高溫津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沖抵高溫津貼”。這意味著企業在發放工資時必須單獨列出高溫津貼,防止企業逃避或拖欠員工高溫津貼。

四、明確規定不予發證的處理辦法。

明確“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進行監督”,包括發現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監督處理結果,充分發揮工會的群眾監督作用。

動詞 (verb的縮寫)明確工會的職能。

工會有權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下的勞動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具有高溫保護、職業健康檢查、高溫津貼等實質性內容的專項集體合同,進壹步維護勞動者權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百度百科:《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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