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系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能否達到。普通發票的內容壹般包括:票頭、軌號、聯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大寫和小寫金額、經辦人、單位蓋章、發票日期等。如實行增值稅的單位使用的增值稅發票還應包括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有權在發票管理中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保管和註銷情況;
(2)轉出發票的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