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扶貧開發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全縣扶貧開發調查研究、統籌協調、督查督導工作。
(二)擬訂全縣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參與全縣脫貧攻堅重大戰略政策措施的頂層設計,提出全縣扶貧開發工作目標、任務、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扶貧資金分配和監督管理。擬定中央、省、市、縣下達的各類扶貧資金分配計劃,指導各地對扶貧資金使用備案、監督管理、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指導扶貧開發項目庫建設。
(四)牽頭對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以及相關行業扶貧部門開展扶貧開發工作成效進行考核,負責貧困村退出檢查復核評估工作。
(五)負責東西扶貧協作的統籌協調和聯絡服務工作。
(六)負責聯絡協調各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我縣的定點幫扶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承擔縣外、市外、省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幫扶我縣的聯系、協調服務及交流與合作工作。
(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各地各部門落實好職責範圍內脫貧攻堅工作任務,抓好督查督導、統籌調度、信息收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三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壹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