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辦理的過程中發現錯誤,壹般會反過來,擦掉,或者和客戶協商多付的話是重新錄入還是直接付款,少付的話就重新付款。壹般需要征得客戶同意才能更正賬戶。
2.壹般提現不太可能出現大的金額錯誤,因為現在的現金支付有壹定的權限限制在5萬以上,需要他人授權才能辦理,所以有壹個他人審核的過程。壹般來說,如果發現存款金額有出入,會及時通知客戶到銀行,通過櫃臺交易或其他方式進行彌補。
3.如遇與外資銀行有業務往來,應及時聯系當地銀行幫助追回。如果無法追回,銀行將根據實際金額和具體情況,調查認定櫃員和銀行網點的責任,並酌情處罰。外部懲罰的具體比例不壹定。
4.沖正和銷賬不是由壹個人單獨處理,而是由其他櫃員授權。超過壹定數額的,必須經主辦會計或上級領導授權。現在的現金制度比較合理,櫃員除了早中晚三點盤點外,壹般都要求及時盤點,相對容易發現錯誤。只要他們細心,就能避免錯誤,壹旦發現錯誤,就要及時檢查,停止對外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跨越規定的使用區域,或者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丟失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