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家屬創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上,具體稅收的優惠政策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壹、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壹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壹次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其他優惠政策: 1、企業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現役軍人家屬; 2、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可享受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創業扶持、社保補貼等促進就業和減免稅收等優惠。 3、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在部隊發放現役軍人家屬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的基礎上,由駐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發放生活補助。享受貨幣化安置的現役軍人家屬不再納入就業安置範圍。 4、對下崗失業、自謀職業的現役軍人家屬,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當地人社部門免費提供人事代理、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或轉崗培訓等社會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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