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捕撈證需要前往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漁業捕撈證的辦理條件是:
1、漁船具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證書。
2、具有有效的漁業準入許可配額證明(如漁船報廢、毀損、滅失證明或馬力指標/憑證保留證明、漁船審批批文等)。
3、漁船所有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
4、自覺遵守漁業法律法規,最近壹年內未受過吊銷許可證以上的行政處罰。
要準備的材料:《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
擴展資料: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並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壹)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百度百科-捕撈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