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國家權力,保障被告人人權。
隨著現代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人權意識逐漸加強,每個公民的權利都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障,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訴訟中,國家與被告之間存在權力懸殊,被告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國家權力可能被濫用。因此,“不能允許擁有無限資源和強大權力的政府為了壹個被指控的罪行而試圖再次給被告定罪,否則就會陷入精神的困窘,時間、精力、金錢的消耗和人格的嚴重折磨,使其處於不斷的焦慮和危險之中。”這樣,即使是無辜的人也極有可能被定罪。“壹個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發起的訴訟程序結束後,即使被告被判無罪,他的名譽、精神、時間和金錢都將是不可估量的。這個時候,如果國家能夠再次對他進行起訴和審判,被告的自由和人格尊嚴將再次受到打擊,個人將被政府無情地貶低為國家權力的對象,程序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為了防止當權者濫用權力,有必要對其權力進行限制,而壹事不再理原則可以達到這壹目的。這壹原則要求在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不得對同壹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訴和審判,即“國家對同壹被告人的同壹犯罪事實,只應有壹次刑事起訴權和壹次起訴機會。“無論結果如何,起訴權已經用盡。以後不允許再次追究同壹被告人的同壹犯罪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壹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層含義:第壹,當事人不得對已經提交法院的案件重新起訴;二是判決生效後,案件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再次起訴。從法院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可接受的。所謂“壹物”,是指同壹當事人,同壹法律關系,同壹訴訟請求。因為同壹事件已經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判決,當然不能再起訴,法院也不應該再受理,以免做出矛盾的判決,避免當事人糾纏,引起訴訟。法律依據:訴訟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能否再次起訴;
1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的規定駁回起訴。(2)《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終結後,基於同壹侵權事實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在刑事訴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公訴案件第壹審程序第177條:判決宣告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第117條: (四)依照本解釋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沒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自訴案件第壹審程序第188條:自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6)自訴人撤訴後講述同壹事實,但因證據不足撤訴的除外;上述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所以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事訴訟壹般受理,刑事訴訟壹般不受理),在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有相當的上訴權和處分權。
3 .在行政訴訟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審理。(2)第三十七條: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自動撤回。撤訴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提起訴訟,並依法解決了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