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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稅率

法律分析:1。個人在納稅年度首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收入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公式為: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數。

前款公式中規定的月數,是指職工以股票期權形式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月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前款公式中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額,按照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的月數確定。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包括同壹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取得不同股權激勵所得的,上市公司應當將該納稅年度內各項股權激勵所得合並,按照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公式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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