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準確及時地收到鄉(鎮)級預算收入。根據鄉(鎮)財政體制確定的預算收入範圍和劃分留解比例,正確及時地處理縣(市)、鄉(鎮)財政收入的劃分留解。
(二)按照財務制度和銀行開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鄉(鎮)級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根據財政機關出具的支出憑證,及時辦理鄉(鎮)級財政國庫的支出。
(三)核算鄉鎮財政國庫和預算收支。按期向縣(市)支庫和鄉(鎮)財稅機關報送日、月、年決算,並定期與財稅機關對賬,確保數字準確壹致。
(四)協助鄉(鎮)財政、稅務機關組織預算收入及時入庫。根據財政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收取滯納金。對多次催繳的,應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抵扣應納預算收入。
(五)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和審批程序的範圍,辦理和監督鄉(鎮)財政國庫的退庫。
(六)辦理上級國庫交辦的與鄉(鎮)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第七條鄉(鎮)國庫應認真執行國家政策和財務制度,正確執行國庫制度和預算管理規定。鄉(鎮)國庫的主要職權如下:
(壹)監督鄉(鎮)稅務機關征收的預算收入是否按規定全部繳入國庫。如果發現拖延和非法不付款,應及時調查和處理。
(二)對擅自改變上級財政機關規定的收入分成辦法和留解比例的,有權拒絕執行。
(三)不符合國家退庫要求的,有權拒絕辦理。
(四)監督鄉(鎮)財政存款賬戶的開立和財政國庫資金的撥付。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有權拒絕支付。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執行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並及時向上級國庫報告。
(6)有權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或者不準確、不完整的憑證。第三章預算收入的收、分、退第八條鄉(鎮)國庫負責鄉(鎮)級財政固定收入和縣(市)、鄉(鎮)級分成收入的收、分、留。中央、省(區、市)、市級預算收入和縣(市)級預算固定收入的入庫,作為國庫業務,按《專業銀行辦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第九條鄉(鎮)級國庫預算收入由鄉(鎮)財政和稅務機關組織征收和監管,並按照有關規定全部繳入鄉(鎮)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支持或者自行保管。第十條鄉(鎮)稅收征收機構從征收、繳納的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應於當日全額入庫;稅收和其他預算收入不得存入征收機關的基金賬戶和其他賬戶。征收機關按規定從稅收中提取的費用和其他資金,必須經同級財政機關批準,並通過鄉(鎮)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不得自行從新征收的稅收中扣除。第十壹條鄉(鎮)國庫收入應當按照規定每日申報。如果當天確實來不及,可在第二天上午辦理(累計收入不足1,000元時,可在5日內上報,但必須在月底上報國庫),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十二條鄉(鎮)國庫預算收入的支取,必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屬於以下範圍的,可以申請收入退還。
(壹)因疏忽、技術錯誤需要退貨的;
(二)改變企業隸屬關系辦理財務結算;
(三)企業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需要退稅的;
(四)上級財政機關明確規定或專項批準的其他項目。
凡不符合支取規定的,鄉(鎮)財政稅務機關不予辦理審批手續,鄉(鎮)國庫有權拒絕辦理。
鄉(鎮)國庫在收到征收機關開具的“收入退庫書”時,必要時可要求審批機關提供有關文件、退庫申請書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