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分為兩種,壹種是“大律師”壹種是“事務律師”,他們的區別在於:
1、工作類型不同
(1)大律師是出庭律師,但是大律師不能自己接案子,大律師的案件全部是由事務律師轉接的。當事人請大律師,必須先請事務律師,再由事務律師轉接大律師。
(2)事務律師接近於非訴律師,從事民商事等非訴訟法律服務和在低級法院如區域法院、裁判法院等出庭辯護、代理大律師與當事人洽談、接收案件、會晤證人、調查取證等。
2、工作領域不同
(1)大律師則往往集中在某個專業領域,不適合新手去做。香港的大狀其實確切的名稱是“大律師”,而在香港有些市民會俗稱大律師為大狀。但是這個大律師並非大陸這邊對壹些知名律師的通俗叫法。而大律師在法律術語上也稱之為“訴訟人”。
(2)事務律師的市場空間更寬廣。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3、出庭時穿著打扮不同
(1)大律師出庭要帶假發的。香港大律師帶假發的原因是從英國方面保留的制度。
(2)事務律師是不帶假發的。而且大律師的律師袍和事務律師袍也不同。
4、開庭地點不同
(1)在香港只有大律師才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開庭。
(2)事務律師不能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發言,除了承擔非訴訟類案件外,只能在專門法院活動,比如治安法院。不過近年來,壹些富有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因壹些特殊情況獲準在較高級別的法院為當事人辯護。
擴展資料:
壹、律師的相關信息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壹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壹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幹預。
二、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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