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01單位納稅人設立登記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國、地稅聯合辦證的,應提供2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6)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7)改組改制企業還應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8)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應提供: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9)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還應提供:註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1.2-002 個體經營納稅人設立登記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國、地稅聯合辦證的,應提供2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個體加油站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