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壹個稅制簡單、稅率低的國際貿易自由港,對於香港離岸公司來說,每年必須交付的稅只有利得稅壹項,所謂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即壹個財政年度的凈利潤)而征收的。
新註冊的香港公司在成立後的18個月左右報稅,此後,每年報壹次稅。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托人或團體等,均需繳稅,征稅對象並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須要辦理的重要事項之壹便是向香港政府申報利得稅。
目前,香港為支持中小企業,特實行兩級稅制,具體政策要求如下:
1、香港公司在壹個會計年度內,公司凈利潤低於200萬港幣時,征稅比例僅為8.25%。
2、香港公司在壹個會計年度內,公司凈利潤高於200萬港幣時,首個200萬港幣的凈利潤征稅比例仍為8.25%,而高於200萬港幣部分的凈利潤征稅比例為16.5%
舉例說明:壹家香港公司壹年的營業額是5000萬港幣,毛利潤500萬港幣,凈利潤300萬港幣。那麽這家香港公司應交給香港稅局的利得稅是:
首個200萬X8.25%+(300萬-首個200萬)X16.5%=33萬港幣
即香港公司全年凈利潤為300萬的情況下,只需要交33萬港幣給香港稅局即可,稅率相當低了。
若該香港公司當年無經營或虧損,則無需繳稅,但是做賬審計仍要正常進行。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征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征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無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