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香港公司所訴情形可能還適用的優惠政策包括《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第二項有關股息的規定,
1.壹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壹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壹方征稅。
2.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壹方,按照該壹方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壹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為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但前提是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規定的條件,條件包括:
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
2.該公司派發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公司。
3.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12個月內任何時候均占有該公司25%以上全部股東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並按照該文件相關條款的規定提出減免申請。企業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