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25章)。112),香港稅務局有權向任何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發出利得稅報稅表,並要求公司董事向稅務局申報公司所賺取的利潤及任何有關的財務資料。此外,稅務局有權要求該公司提供該公司過去七年的賬目及財務資料。如果該公司未能提交給稅務局,它有權評估稅收和罰款。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即只有來源於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所有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中賺取利潤(出售資本及資產所得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行、受托人或團體,都是利得稅的納稅人。沒有居民和非居民之分,征稅範圍僅限於來自香港的收入。無論海外收入是否匯回香港,都不征稅。
這個原則本身是很清楚的,但時間的應用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主要是在界定業務是否在香港發生,利潤是否來自香港。關於這壹準則,美亞會計總結如下:
利潤是否發生在香港本地,主要看事實。如果業務發生在香港本地,利潤將被視為源自香港,需要向香港政府征稅。以下幾點有助妳核實業務是否在香港進行:
*如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在香港本地經營,則在香港須繳納所得稅;
*如果銷售對象是香港的客戶,利潤將在香港納稅;
*如果銷售合同在香港簽訂,利潤將在香港征稅;
*報關、收貨和交貨是否在香港進行;
*是否在香港政府留下任何其他業務記錄。
如果貴公司的業務符合在香港發生的規則,我們建議您以正式的方式報稅,即在做會計審計之後。
如果妳的所有業務都不是在香港發生,那麽妳的公司就不必在香港納稅。但是任何公司都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納稅申報,與國內企業不同。哪怕是零利潤,也要申報零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