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以應納所得額為計稅依據,薪俸采用15%的標準或2%- 17%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利得稅和物業稅都采用15%的標準稅率計稅。納稅人可以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薪俸稅,但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的薪俸稅,不得超過以扣除費用前的總所得乘以標準稅率計算出來的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 只是扣除標準不同,香港人的扣除標準為4800元,稅率相同,即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不超過500元的 5 %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香港沒有規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而是規定了免稅條件和免稅額。
法律客觀 :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