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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增值稅缺點及改革原因

壹、我國現行增值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現行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存在著諸多缺點。如對擴大投資、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具有抑制作用;對外購商品重復征稅,不利於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等等。

1、“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制本身規定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能扣除。關於“生產型”增值稅的定義,我國稅法沒有給出“生產型”增值稅的法定定義。比較壹致的看法認為,“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中所含增值稅稅款,是以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減去其耗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

所以,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壹款就規定,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由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允許扣除,這就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曾舉例說,比如壹家企業要購買壹套設備,設備的價格是1萬元,按照17%的增值稅,實際企業購買時必須付11700元錢,其中包括購買10000元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1700元。但是在企業生產出產品進行銷售時,根據現行增值稅制規定,企業購買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1700元不能申報抵扣。實際上相當於對企業進行了重復征稅,對企業來說是壹個沈重的負擔。有關研究表明:重復征稅問題,壹方面會抑制投資的增長,另壹方面會抑制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的發展。

2、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而西方國家普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目前,世界上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已經很少,我國屬於“很少”中的壹員。而且,我國增值稅的法定基本稅率為17%,“如果換算成同國外可比口徑,即換算成‘消費型’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高於西方國家的水平。”

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且稅率過高,不利於我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參與競爭。即使我國對出口商品實行免抵退稅政策,但與國外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相比,產品中仍隱含著部分稅金,並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稅,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國商品的競爭力。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太多,發揮作用太少,給征收管理帶來困難。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對部分貨物實行13%的低稅率和八種項目免征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在運行過程中,國家又陸續出臺了壹些減免稅項目和壹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等優惠措施。比如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後返、軟件和集成電路產品超稅負即征即退、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等等,這些優惠政策大都具有壹定的時間性、區域性、範圍性,內行人記不住,外行人看不懂,操作上十分困難,發揮的作用常常有悖於制定政策的初衷,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

以民政福利企業為例:政策規定,福利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享受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實際操作中,這個50%比例稅務機關難以把握,真假殘疾人稅務機關無法辨別,平時是正常人,稅務機關檢查時就成了聾啞人。另外,臨時工與正式工能否壹樣參與比例計算,殘疾人的事假、病假應不應該剔除等,壹直困擾著稅務機關,也為個別納稅人制造假象騙取優惠政策提供托詞借口。再者,“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優惠政策,目的是為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提供物質保障,確保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而實際上,“隨著體制改革後福利利企業個體成份的不斷遞增及我國加入WTO後,外商合資、獨資企業的紛紛登場,使福利企業的大部分減免稅金被經營者占有。”真正用於殘疾人方面實在是極少的壹部分,“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作用逐漸削弱。”

(三)、增值不征稅,有悖於增值稅原理,為企業提供廣泛的避稅機會。

國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這壹政策的實施,造成了部分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的壹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增值不繳稅的問題,違背了增值稅的基本原則。

例如,甲油廠某月收購大豆10萬元,開具收購發票後計提增值稅進項10萬元×13%=1.3萬元。當月甲油廠將該批大豆轉售給乙油廠,價稅合計11萬元,應提增值稅銷項稅110000÷(1+13%)×13%=12654.87(元)。應納稅額為-345.13元。如果該公司以13%毛利率即11.3萬元價格出售此批貨物,則應提銷項稅額為1.3萬元,應納增值稅為零。該項業務實際產生了增值,卻征收不到增值稅,有人把這種現象稱之為“高抵低征”現象。

從表面上看,從事農產品經營及加工的行業其增值稅進項、銷項的稅率都是13%(有的銷項為17%),但由於進項稅額按含稅價計算,銷項稅額按不含稅價計算,形成了稅基口徑不壹致,進而造成了增值不繳稅的“怪現象”,違背了增值稅的基本原理。“高抵低征”,為部分經營農產品購銷業務的商貿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企業長期零申報、負申報提供充分的理由,也為他們的合理避稅提供廣泛的機會。

(四)、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等具有扣稅功能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難以控制,帶來諸多嚴重問題。

現行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款進行抵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具有扣稅功能的憑證還有: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貨物運輸發票、海關完稅證等,稅務部門稱之為“四小票”。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日益嚴格,壹些不法分子不斷變換犯罪手法,把作案目標轉向“四小票”。原因是這四張票沒有全部納入“金稅”工程防偽稅控系統監管,但可以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因此,不法分子壹方面利用這“四小票”進行虛開,提高下壹環節增值稅進項稅額,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另壹方面,他們利用銷售給直接消費者或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漏洞,隱蔽銷售收入以減少銷項稅額。這些問題已成為當前增值稅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因此,加強“四小票”管理是國稅系統當前及至今後壹段時間的壹項重要工作。

“四小票”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農產品收購發票。目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使用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實行自填、自核、自報,如何開、開多少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且收購的對象大多是個人,多為現金交易,發票的填開很容易失真。在我國冒充軍人、警察是犯法的,而冒充農民就談不上犯什麽法了,加上農民經紀人的出現,使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成了少數不法納稅人的偷稅工具。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農產品收購發票在使用上存在以下諸多問題:

1、擅自擴大收購金額,虛抵進項稅額。主要表現在:(1)、將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購進貨物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入賬。如木材深加工企業將購進芯板開成原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2)、將購進勞務或其他費用擠入農產品收購成本。如將支付的運輸費、裝卸費、加工費、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擠入農產品的收購成本;還有的企業不滿足運輸發票抵扣7%的進項稅,即使承運單位開具運輸發票,也只當作壹張廢紙,棄之不用,仍要自己開具免稅農產品發票,以達到自己多抵扣增值稅之目的,造成了大量稅收流失。(3)、個別企業虛增收購數量,提高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額度,長期在存貨科目掛賬或報虧損,壹方面擴大抵扣,少繳增值稅,另壹方面造成虛增成本,少繳所得稅。

2、虛構開票日期,人為調整納稅時間。少數企業有時因資金困難或者為了達到本月少繳稅款的目的,在收購農產品時,故意把開具收購發票的時間提前或推遲;有的企業集中在月底兩三天內開具,人為調整增值稅的實現時間和應納稅額。

3、違規開具農產品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不規範,表現為項目填寫不齊全、塗改等;超限額開具、虛構出售人等問題經常發生,且多為現金交易,資金流與實物流不壹至等。

4、部分收購發票上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純屬瞎編亂造。對於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按政策規定只有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其自產農產品才能開具收購發票。但這對大部分企業來說簡直是不可能的,壹則他們不能全部按近原料產地,二則他們也沒有精力去逐戶收購,三是農民個人也確實不願賣給這些企業,就是真實收購農民的,該農民也很少會帶著身份證去賣東西。為了抵扣稅款,這些收購企業就得按農民逐人開具收購發票,身份證號碼欄只有瞎編亂造。

5、個別新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將認定前收購的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隊伍龐大,征收率偏高,管理急需完善。

我國增值稅參照國際慣例,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為標準,把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而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現階段,小規模納稅人是增值稅納稅人的主流,約占增值稅納稅人總數的85%以上,部分地區比重還要高些。小規模納稅人的發展壯大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增值稅政策的制定必須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為他們能夠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現行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辦法,即以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銷售額乘以其適用的征收率得出其應納增值稅稅額。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和幾種特定貨物的銷售行為適用4%的征收率,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的征收率。關鍵壹點,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公平競爭。從增值稅實際稅負來看,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率也明顯高於壹般納稅人稅負率。特別是從事煙酒副食批發、家用電器、摩托車、通訊器材等經營的小規模商業企業,毛利率較低,若按征收率征稅它們將無法生存。這些現象明顯有悖於稅收負擔橫向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則。

(六)增值稅“壹稅獨大”地位會帶來壹定的負面影響。

自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增值稅始終是我國第壹大稅種,在多數年份,增值稅收入額占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總額的40-50%左右。仔細分析近四年以來我國主要稅種的比重情況,從表(壹)、表(二)中不難看出增值稅舉足輕重的霸主地位。

這種“壹稅獨大”的情況長期持續有可能會產生以下負面效應:壹是將會給企業帶來較大負擔。二十世紀90年代初,我國經濟總體上處於商品供不應求的局面,企業純收入水平比較高,因此帶動了增值稅的較快增長。但目前總體經濟狀況已經從供不應求轉為相對過剩,企業平均利潤水平下降了許多。在此情況下,如果再將稅收增長的主要負擔壓在企業肩上,則長期效果將是不容樂觀。加上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財富的分配已不再是向企業傾斜,因此稅源結構和稅制結構也應該相應地做出調整。二是增加了財政收入中的不穩定因素,壹旦增值稅出現大的問題,將會動搖政府財源的根本,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

我國近四年主要稅種的比重情況(表壹略)

我國近四年主要稅種的比重情況(表二)

(七)偷、逃、騙增值稅問題依然嚴重。

2002年,全國稅務稽查部門***檢查納稅人206.3萬戶,立案查處81.3萬件,查補收入總額393.5億元,入庫366億元。2003年,立案查處稅款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案件3044起,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個體違法案件720多起,移送司法機關7600多起,查補入庫稅收390億元。

以上查補稅收大部分是增值稅,這也說明增值稅稅制本身和征收管理當中仍然存在壹些問題。比如發票扣稅問題,銀行等金融機關監控等社會護稅問題等等。

以上問題的存在充分說明,改革完善增值稅制,規範增值稅管理勢在必行。

二、完善增值稅的指導思想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對稅制改革作出了全面規劃,並提出了“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原則。“這是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制度不斷改革完善的根本經驗的總結,也是對世界各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稅制改革經驗的借鑒,同時又有著深厚的現代稅收理論根基,它吸收了供給學派的減稅理論、最優稅收理論等理論精華。”

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完善我國增值稅制的指導思想應該是:稅制科學,公平負擔,鼓勵競爭,促進發展。

“稅制科學”就是適應“簡稅制、寬稅基”的要求,建立科學規範的增值稅制。目前要緊的就是盡快實行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允許固定資產中所含進項稅額予以抵扣,避免重復征稅,鼓勵投資,提高國內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適當擴大征收範圍,盡可能保持增值稅征收鏈條的完整。“公平負擔”就是對於同壹行業或者同壹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分納稅人的經濟性質,不分納稅人所處的地理區域,不分納稅人類別,增值稅的負擔應當壹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稅制體系,鼓勵公平競爭,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

三、增值稅改革的具體建議

(壹)穩步漸進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和擴圍。

1、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所謂“消費型”增值稅,“就是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購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額壹次性全部扣除,使納稅人用於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外購投入物不在課稅之列。”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不僅可取得對企業的普遍減稅的效果,也能消除稅負不公平,有效解決內外資企業對固定資產進項稅扣除的區別對待問題,有效解決進口與國產設備分別實行不同的征、扣稅辦法而導致的政策分歧問題。

2004年初,根據中***中央提出的“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國家準備在東北地區8種行業率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只要試點工作基本順利,就會很快向全國推廣,因為增值稅是壹個鏈條管理,必須全國連成線才能充分發揮其優越性和先進性。

但是,增值稅轉型可能會帶來財政減收,給經濟發展造成壹定的壓力。這是壹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同時轉型也會面臨諸多困難,所以轉型工作應該穩步漸進。目前國家在東北地區搞試點,也充分說明這壹點。考慮到財政的承受能力,我們建議轉型後的增值稅對於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的扣除問題,新老固定資產應區別對待,實現有序交替。即對轉型之後新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當期全部允許扣除,轉型之前購進的原存量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可采取按規定計算“期初固定資產已征稅款”,定期動用審批的辦法在5-8年的時間裏慢慢消化。

2、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盡可能保持增值稅征收鏈條的完整。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夠普遍,影響著稅制效率目標的實現,同時也造成稅負不公平,增值稅擴圍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國增值稅轉型後可以將增值稅征收範圍擴大到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三個行業,這樣既有利於增值稅稅制的完善,保持增值稅征收鏈條的完整,又有利於加強征收管理。”

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三個行業與增值稅應稅貨物的制造和銷售關系十分密切,改征增值稅後,可以解決銷售貨物給建築業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偷逃稅款的問題、運輸費用的扣稅問題等等。

(二)清理增值稅優惠政策,減少優惠項目。

理想的增值稅要求稅率單壹化,並且無減免。現行的增值稅減免稅項目和壹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等優惠措施,使增值稅的中性、效率等特性受到嚴重侵害,這既違背了開征增值稅的初衷,同時也妨礙著稅制效率和公平目標的實現。“對部分產品減免或返還增值稅,造成增值稅鏈條終斷,又允許其銷售貨物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人為地把‘鏈條’接起來,其實這也是壹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使增值稅稅率進壹步偏離實際稅負。不僅增值稅的完整性遭到破壞,還容易被納稅人鉆空子,逃避納稅。”“只有把增值稅減免優惠控制在最小範圍內,才能充分發揮增值稅內在調節器作用。”

(三)采取“實耗法”計征增值稅,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的地位和作用。

鑒於現行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出現的種種弊端,建議采取“實耗法”計征增值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後,應先將扣稅憑證註明或依法計提的進項稅額列入“遞延資產---待抵扣稅金”科目,經過生產或直接銷售產品(商品)後,才可以按實際耗用或銷售的產品(商品)成本以及規定的扣稅率,計算出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將這部分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遞延資產---待抵扣稅金”科目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只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做銷售處理,其購進存貨就無法減少,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納稅人壹方面抵扣稅款,另壹方面又不計提銷項稅的雙向偷逃稅行為。同時也淡化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的地位和作用,虛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問題也能得到有效遏制。

針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目前監督稽核完全失控的現實,建議取消農產品收購發票改用普通發票作為抵扣憑證。從實際情況看,目前農產品加工企業不願或無法直接從零散的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免稅農產品,大都是從農產品經紀人手中收購大批量的免稅農產品,然後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應該在全國範圍內認真開展壹次規範經營免稅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工作的專項檢查,並取消農產品收購發票,壹律用普通發票作為收購免稅農產品扣稅憑證。這樣,壹般納稅人在購進免稅農產品時,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發票用於計算抵扣,那些無證經營免稅農產品的經紀人,也就不得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領取普通發票,從而有效地防止稅收流失和農產品經紀人靠偷稅暴富的現象。對於季節性大批量收購農產品的企業,比如收購糧食、棉花、蠶繭等,可以委托當地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收購或由稅務機關派員監督收購,然後由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填制《收購農產品計算進項稅額證明單》,經審驗批準作為計提進項稅額的依據;對少數農業生產者偶爾出售免稅農產品給壹般納稅人的,可持有關證明到稅務機關免稅代開普通發票。再者,用普通發票代替農產品收購發票還可以有效防止企業自己領取任意填開用以調節稅款,甚至虛開發票用於抵扣稅款達到偷逃騙稅目的等行為的發生。

(四)完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管。

1、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按照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發票上註明的或者按壹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減當期增值稅,真正實現增值稅是對增值額的征稅。這就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必須取得發票,從而自發地加強自身的賬證管理,最低標準也會按要求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稅務機關征起稅來也就有了依據,比起現在采取核定估征的辦法來得科學。

我國臺灣地區現行的新制營業稅與大陸現行增值稅的基本特征大致相同,也存在小規模納人與壹般納稅人的劃分。臺灣的新制營業稅規定:“除金融典當業與特種飲食業之外的規模狹小,平均月銷售額末達到20萬新臺幣的營業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1%,其中,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和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業稅率為0.1%。同時為了鼓勵小規模納稅人進貨取得統壹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可就其取得的發票上進項稅額的10%抵扣其營業稅額。”

我們可以借鑒這種方法。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結合納稅人的稅款支付能力,建議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壹確定為4%,並可以按照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發票上註明的或按規定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減當期增值稅稅額,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表面上看,降低了稅負會造成稅收收入的減少,但由於進貨發票可以計算抵扣稅款,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勢必向銷售方索要發票,稅務機關就可以很大程度上掌握小規模納稅人的進貨渠道和銷售情況,從而擴大和提高了稅基,應該是更有利於稅收收入的增加。

2、強化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賬證管理。最大限度地擴大小規模納稅人的建賬範圍,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強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從核算到銷售每個環節都實行價稅分離,普通發票也要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壹樣註明價稅,真正體現增值稅是價外稅的特點。2001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壹步擴大了建賬對象,為推行依法征稅、依率計征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我國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主要是發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及經財政、稅務部門認可的自制票據。對於白條、不按規定開據的發票或行政性收費收據、不按規定取得的發票或行政性收費收據、或者內容虛假的發票或行政性收費收據,以及未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認可的自制憑證等等都不得作為記賬的依據,也不得擠進成本進行稅前列支。為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購物時索取發票,政府可每年拿出壹部分資金用於推行發票給獎,有效吸引廣大消費者索取發票的興趣,盡可能達到發票的“都開都要”,從而達到控制納稅人利用發票偷逃稅款的行徑。在小規模納稅人和所有商業的壹般納稅人中全面推行稅控收銀機,杜絕貨物購銷“體外循環”,規範市場運行秩序。

3、放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利於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建議對於小規模納稅人,除采取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以外,只要其具有比較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正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都可以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並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防止虛開專用發票,可根據其經營情況將相當規模的納稅人納入金稅工程管理,其余的可推行定額或剪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國家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按增值稅適用稅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17%或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多少征多少,定期結算,超稅負返還。國家得到了稅收收入,也不會影響增值稅的整體運行效果。

(五)嚴格結算制度,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控作用。

1、金融機構不能為納稅人的現金交易提供便利。

隨著銀行等金融機構計算機網絡系統的發展,信用卡、電子結算等現代化支付手段的廣泛使用,使納稅人之間資金周轉日益迅速、便捷和安全,然而現金甚至巨額現金交易行為卻愈演愈烈,何也?因為現金交易可以做手腳,達到其偷稅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很多納稅人尤其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普遍采取現金交易,以此逃避稅收監控。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實行居民儲蓄存款實名制,從源頭上控制現金的支付範圍。對應該使用轉賬結算的經濟往來,絕不允許使用現金支付。

2、規範企業銀行賬戶賬號的開設。

稅務機關規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管理是有法律依據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7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所以,國家可以規定:納稅人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必須有稅務機關出具的準予開設基本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而且基本存款賬戶是唯壹的。納稅人是法人或組織的,按組織機構代碼證編號;納稅人是自然人的,按居民身份證編號。其他存款賬戶絕不允許提取現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並授予壹定的處罰權。這樣壹來,納稅人的貨幣性交易可以得到有效的監控。

應當說,增值稅是我國現階段乃至將來更長壹段時期的主體稅種,增值稅稅制的完善及其運行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我國稅制改革的成敗。我們應本著從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實現公平稅負,為各類企業的平等競爭贏造壹個公平的稅收環境等角度出發,不斷改革,不斷實踐,不斷創新,努力構建壹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規範合理的增值稅稅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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