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按規定向市民政局申領《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以下簡稱《自謀職業證》)後,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允許符合報考條件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服役期視為具有社會實踐的年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四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就業後,要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未實現就業或沒有固定用工單位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在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具體按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轉業士官可選擇按市屬標準或鎮街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退役士兵就業後,其軍齡、待業時間,可壹並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職工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繳下列五類費用:
(壹)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二)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三)勞動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四)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的項目收費;
(五)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項目收費。
第二十七條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壹)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對服務型企業在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商業零售企業在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數的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 (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三)對於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壹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新辦企業、服務型企業和商業零售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在辦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三十條 對生產、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退役士兵,市、鎮、村應當予以扶持。
補充:
1.相關的優惠文件(請看完文件,後面還有)
[2001]國轉聯8號文件
六、關於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
□財稅[2005]18號
中國財經報 2005-03-18 16:40: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管理,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壹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的其他營業稅優惠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國辦發[2004]10號
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
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有關優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壹、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壹) 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以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在戶口所在地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式樣由民政部統壹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核發。
二、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
(二)各類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等機構,要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培訓。對經過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門要對個人所付培訓費給予壹定的補助,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安置任務重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三)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公***職業介紹機構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並在壹定期限內減免有關服務費用。
(四)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允許符合報考條件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服役期視為具有社會實踐的年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的,要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的壹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後,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計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問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問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四、個體經營
(七)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2、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3.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5.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五、稅收
(八)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 30%以上,並與其簽訂l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 2。
(九)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十)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壹)本意見所稱新辦企業是指本意見印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並、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意見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 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十二)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六、貸款
(十三)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七、戶籍
(十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縣級以下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應準予其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和相應證明辦理落戶,其家屬和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允許辦理“農轉非” 手續並隨其落戶。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地級以上城市落戶的,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辦理。各地在辦理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2.如果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那就默認為沒有任何優惠政策
3.所有的優惠政策都需要相應的資料才能辦理,就像妳這個自謀職業證,如果沒有領取的話,稅務機關是不能幫妳辦理相關的稅收優惠手續的。
4.至於妳所說的地稅,妳可以自己看壹下文件,我沒有細看,地稅主要稅種是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城建教育附加稅。妳看看免稅文件裏是否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