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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每年都需要備案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另外,根據《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十壹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41、42、43、46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不再作為“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本通知執行前已經履行備案等相關手續的,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仍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事項的(財稅〔2016〕49號規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除外),應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且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履行備案手續,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享受企業所得稅其他優惠事項的(含財稅〔2016〕49號規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應當每年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履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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