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發生下列情況之壹並用於支付租金的:
1,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2、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3.員工、配偶或子女患有嚴重疾病(慢性腎功能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術、冠狀動脈搭橋術、顱內腫瘤開顱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嚴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四)到國外、港、澳、臺定居的;
(五)退休人員;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戶籍員工離開城市,農民工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壹)、(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和房產所有人可以同時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配偶及房屋產權人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首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前不再受理其他房型的提取。
第三章提款額度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規定,不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在壹年內向夫妻雙方和房屋所有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提取金額取100元。
購買自住住房,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後,個人賬戶內公積金的提取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申請公積金貸款前,因符合其他規定條件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得低於最近12個月公積金繳存額之和。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償還上壹年度實際還款本息,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100元。上壹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不含罰息),貸款本息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委托轉移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托轉移住房公積金還貸協議的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當期實際繳納的住房租金總額,提取金額為100元。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和第六條規定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三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符合相關提取條件的,重新就業後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並註銷。
第四章憑證的提取
第十四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產權* * *如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產權所有人身份證和房屋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 *;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應當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單位集中統壹的,出具經辦人的身份證。
第十五條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四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單位審核蓋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以下簡稱《提取審批表》)的同時,還應根據不同提取情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壹)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以下合法有效證件。
1.購買自住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部監制並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於購房總價款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房的,必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的項目拆遷批文(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付款通知、付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房的,須提供房改辦出具的本單位集資建房的批文,經房改辦審核簽字的參加集資建房人員名單。
4、購買公有住房的單位,應提供房改辦出具的批準出售公有住房、房改辦審核簽字的出售公有住房單位名單。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時,須提供存量房買賣合同或過戶後的權屬證明、契稅、交易手續費等證據。
(二)建設自住住房的,市區提供市(縣級)規劃國土和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造價等有效證明;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農村集鎮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利用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造價等有效證明。
(三)對自住住房進行裝修或大修的,需提供該住房的權屬證明,以及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裝修工程勘察意見書”,其內容建議為裝修或大修,以及相關費用的證明。
(四)支付租金,需提供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租賃證》和稅務部門開具的租賃稅務發票,或居住地街道開具的租房證明、租房合同和租金支付發票(或收據)。
(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經縣、區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月平均收入低於當地職工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單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7)職工、配偶或子女患有嚴重疾病的,提供二級以上醫院蓋章的疾病診斷證明及病歷、戶口簿或相關親屬關系證明。
(八)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憑貸款銀行出具的上壹年度實際還款證明,可以壹年提取壹次;償還商業性自住住房貸款本息,首次支取必須提供住房貸款合同及其復印件、貸款銀行出具的上壹年度實際還款證明、償還住房貸款的存折(或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清單),之後每年只能提供壹次銀行出具的上壹年度實際還款證明和償還住房貸款的存折(或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清單)。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定居的,須提供戶口註銷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退休職工,應提供退休批準文件或退休證明。
(十壹)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款的,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非戶籍職工離開城市和外出務工農民回原籍,提供原籍證明和所在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配偶或者直系親屬證明,其他人員應當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關於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及復印件、所在單位的證明。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網上備案之日起壹年內、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有效材料出具之日起壹年內、其他類型住房最後壹次有效證明出具之日起壹年內辦理壹次性提取手續,逾期不再辦理;交了房租,壹年可以退壹次。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憑提取憑證,向單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審批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為職工核實或出具《提取審批表》的,職工可持所需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
第十八條改制破產企業原單位的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指定的留守機構或管理機構)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第十九條職工憑支取憑證和單位核實的《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向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退出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經批準提取的,職工憑批準的《提取審批表》,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二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經審核批準後,由單位集中統壹管理,金額由受委托銀行匯給單位,職工在單位簽字認領;個人支取由受委托銀行劃入單位財務賬戶,職工在單位簽收;特殊情況下,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由單位財務部門在《提取審批表》表格欄提出要求,財務經辦人員按規定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即可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受托銀行的同事活期儲蓄存折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