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應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的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屬於城鎮房屋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復印件、房屋銷售許可證;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將軍用房產用作住宅的,應當提交軍用房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如果是城鎮房屋,還應當提交登記附表——居住(經營場所)登記表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如果是非市區房屋,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7.申請登記的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或者執照復印件;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