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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個人購買商品,對方無法提供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就納稅人提出的涉稅問題進行了集中解答。針對納稅人提出的“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企業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今日在答復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免稅規定適用於貨物或應稅服務的銷售;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壹般納稅人在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配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註銷已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需要收集復印件:企業作廢已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時,是否需要收集已交給買方的復印件。國家稅務總局今天明確表示,需要收回。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額退回或者發票開具錯誤的,按無效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退回發票的收、抵扣時間不得超過銷售者開具發票的當月;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購買方認證失敗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因此,企業需要收回已交給買方的聯次,才能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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