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如商場賣手機1000元購進,1000元賣出,商場按照銷售額返還收入。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舉例假定國美電器從廠家購買家用電器每臺2000元(不含稅),該企業又以同樣價格2000元/臺賣給消費者;廠家給商業企業返利200元。
解析商業企業應沖減的進項稅額=200÷(1+17%)×17%=29.06(元)
商業企業應納增值稅=2000×17%-(2000×17%-200/1.17×17%)=29.06(元)
經典例題
某商場(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與其供貨企業達成協議,按銷售量掛鉤進行平銷返利。2006年5月向供貨方購進商品取得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20萬元、進項稅額20.4萬元並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當月按平價全部銷售,月末供貨方向該商場支付返利4.8萬元。下列該項業務的處理符合有關規定的有( )。
A.商場應按120萬元計算確定銷項稅額
B.商場應按124.8萬元計算銷項稅額
C.商場當月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0.4萬元
D.商場當月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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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商場當月按平價全部銷售, 商場應按120萬元計算確定銷項稅額;根據稅法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20.4-4.8/(1+17%)×17%=19.7(萬元)。當期應納增值稅=20.4-19.7=0.7(萬元)。
例題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