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局違法辦案的這種行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監察機關舉報,紀委監察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對公安局等行政單位違法辦案的這種行為進行調查。然後根據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具體情況,如果查實,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可以通過匿名電話、短信舉報,證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證據材料不加蓋受理被告人自首、坦白、揭發等的單位印章。,或者收件人沒有簽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實和理由,有關機關不予認定的,或者有關機關主張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現,但證據材料不全的,人民群眾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請有關人員作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制定的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規定應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