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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災區捐贈物資的會計分錄

向災區捐贈物資的會計分錄

1,壹個作為通過主營業務收入銷售的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3.另壹個是成本轉移的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有哪些捐贈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壹、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少年活動場所和電子遊戲室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第壹條規定:

“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含新建)提供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學、文化、道德、愛國主義教育和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二、老年服務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老年托兒所)。"

三。合格基金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等五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四。教育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八款規定:

“納稅人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教育的捐贈,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動詞 (verb的縮寫)地震災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支持舟曲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支持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007號)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向災區捐贈商品的會計分錄如上所述,如果妳所在的企業像災區壹樣捐贈商品,本月入賬時可以參考相關分錄。如果企業向災區捐款,而不是捐贈物品,在具體的會計分錄上也有差異,財務部門應該能夠區分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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