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環節稅務籌劃法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消費稅壹般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金銀首飾、卷煙例外),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屬於價內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由於消費稅大多在生產環節納稅,銷售環節大多不納稅,因此,若能減少生產環節銷售價值增加銷售環節的銷售價值,只要定價合理,就可以起到節稅效果。 比如生產加工摩托車、小汽車,電池,塗料等公司,由於涉及消費稅,可以通過設立單獨的銷售公司就可以降低過高的消費稅負擔。 具體籌劃思路:註冊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公司的產品先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賣給經銷商或者客戶。由於這些應稅產品消費稅在生產環節納稅,銷售環節不納稅,因此,銷售公司在銷售環節就不用繳納消費稅,只要賣給銷售公司的定價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費稅。 在實際運營中,營銷部門作為企業經營價值鏈的壹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企業將壹部分利潤留在銷售公司符合企業實際。企業在稅務籌劃中,要合理劃分生產環節的利潤和銷售環節的利潤。 根據市場規律,壹般制造環節的利潤是很低的,所以估計壹個相對合理的比例,比如30%-40%的利潤分配到銷售公司是壹個合理的劃分。但是絕對不能把超出正常範圍的利潤都轉移到銷售公司,這樣有違常理,會導致稅務核定,只要適當調配,還是有壹定的稅務籌劃空間的。(二)包裝物出售變為收取押金方式的稅務籌劃方法
包裝物隨貨物出售是否收取押金因為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導致計算消費稅的結果不同,若企業采取包裝物不作價出售產品時,押金不作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金額就可以降低消費稅。(三)全部委外加工的稅務籌劃
消費稅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銷售環節不再征收。消費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如果委外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的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但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將委外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由委托方用於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是全部讓受托方加工成最終可以售賣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售賣,那麽由於省去了甲方自己生產加工制作的環節,由於方式轉換,產生不同的計稅依據,即: 委托加工產品的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從量消費稅)/(1-消費稅率) 而通過委托方連續加工後的產品的計稅價格是產品的售價,產品的售價壹般會高於委托加工的計稅價格,兩種不同的計稅價格的差異導致了消費稅計算結果的不同,從而有了稅務籌劃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