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計算主要通過如下方式進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依法計算應納稅額。且消費稅應當按照法定的期限、方式予以繳納。
法律客觀:《 增值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 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 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 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 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