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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術語解釋

消費稅是指以消費品營業額為基礎的各種稅收,是政府對消費品征收的壹種稅。收款環節單壹,多在生產或進口環節支付。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也是價內稅。稅收作為產品價格的壹部分,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承擔。

在我們的生活中,稅收無處不在。比如我們在商場購買某種商品,就已經交了稅,這個稅就是消費稅。現行消費稅征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酒、鞭炮、煙花、化妝品、成品油、貴重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器材、高檔手表、遊艇、木質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汽車等稅目。除了卷煙批發和超豪華車,其他都只需要在單壹環節征收消費稅。

消費稅有以下特點:

1,消費稅稅率根據貨物種類確定。不同商品的消費稅稅率不同,計稅依據也是根據商品種類來確定的。比如酒類,不僅要按照每種酒的量,還要按照價格,壹次性征稅;

2.消費稅大部分應稅消費品只在出廠銷售環節征收壹次,以後在批發和零售環節不再征收;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有兩種計稅方法:從價率和從量定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交付委托方時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稅款允許按規定扣除。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在報關時納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和為自用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受托方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匯交消費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在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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