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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支付流程

1,生產環節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在銷售時繳納稅款。其中,企業用於連續生產的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交付委托方時,由受托方代扣代繳。受委托方為個體戶的,委托方在收回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後,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2.導入鏈接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申報人在進口申報時繳納稅款。

3.零售環節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零售商在零售階段繳納。

4.批發環節

批發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僅限於香煙,而且是附加消費稅。將征收11%的從價稅和0.005元/支的從量稅。

擴展數據: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應稅消費品與包裝材料壹起銷售的,無論包裝材料是否單獨計價、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如果包裝不是以固定價格與產品壹起銷售,而是收取了押金,則該押金不應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中征稅。

但逾期包裝未退還或已收取超過12個月的保證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按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不退還固定價格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包裝物押金的,應當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利潤返還、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支付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預付款、包裝費、包裝費、預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預付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買方;

2.納稅人將發票轉讓給買方。

(二)以下列名義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有收到的錢都要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等原因被購買者退回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銷售或者委托縣(市)代銷其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在應稅消費品銷售完畢後,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進口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向申報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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